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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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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行业管理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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