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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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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形之一,就应该予以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并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还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多次挪用公款未还,挪用公款数额应该累计计算。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如果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并且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3、破坏集体生产。 故意破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定罪处罚: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 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买卖或者非法持有,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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