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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市的补偿范围都不同,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规定。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一)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三)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1、国土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给予优先安排,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减免宅基地管理费。 2、房产部门对符合租住公房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排,并酌情减免租金;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将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3、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特困残疾人则按规定标准提高20%的比例发给。
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和长期护理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要,统筹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及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补贴标准,提高制度准确性,加大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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