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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处罚人因为酒驾被交警部门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作出处罚的机关应立即将违法嫌疑人送拘留所执行;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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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停。这是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必要条件。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受到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有社会危险,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的各个方面,做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不得暂停行政拘留处罚。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确保被处罚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第二,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即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行政拘留天数乘以200元的收入。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选择其中一个。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同时提交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停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保证金的支付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处罚人的夫妻、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执行,而非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应当交付执行。但是,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指出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未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政行为的执行不得停止。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五)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六)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1、《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2、依据《》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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