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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
当然不能。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第一次法官肯定是不判的,6个月以后再起诉,法官可能就会判了,最多判没生病的那方多付些金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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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在确定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以及出现遗弃情况,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支付扶养费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44条)。1、对于那些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不论对方是在婚前患有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不是患病方对病情作了隐瞒,只要有此类疾病的出现,如果一万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在婚前隐瞒疾病方面,司法解释只对精神类疾病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类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决离婚。然而是不是只有精神类疾病的隐瞒,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认为不必局限在这一条上,实践中,司法实务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认定,由于这一欺骗行为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并非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类疾病之一作为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到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婚姻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决定权给了医疗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此类疾病主要包括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类疾病和精神类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类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那么离婚时提出一方对患重病一方应履行的应该是哪个义务呢?《婚姻法》第20条、第44条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义务的提前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个义务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并且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二)、离婚中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但此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此四种情况,则可以主张并获得损害赔偿,如果没有此四种情况,那么将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婚前阴满病情,另一方在婚后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事宜结婚的疾病,在法律上讲婚姻会被判定无效。所以婚前双方应该进行身体健康体检,将情况告知对方。以上就是对“二婚一方婚前阴满病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问题的回答。
王先生:我今年54岁,与妻子结婚30年。两年前,我生病后行动不便,不能工作。现在我妻子提出离婚。请问律师:她可否提出离婚? 律师解答:王先生的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因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女方离婚自由不会因为男方有病而被剥夺。不过,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多年,且没有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若离婚后,其妻子应该给予其一定的生活扶助费用。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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