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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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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推选。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照住地划户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五人,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二)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三)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四)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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