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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
请提供具体案情以便分析判断涉嫌构成哪一个罪名。一般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要差别是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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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具体案情以便分析判断涉嫌构成哪一个罪名。一般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要差别是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普通的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其手段方法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是指当场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反抗。从法律设置抢劫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故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如被害人不交付财物,便立即当场实现胁迫的内容。而“其他方法”则是指使用同“暴力”、“暴力胁迫”程度相当的行为方式(如灌醉、迷昏等),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由此可见,普通抢劫罪中“胁迫”的内涵是狭义的,若为非暴力胁迫,则应当考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称之为胁迫的情况其实非常广泛,从暴力胁迫到非暴力胁迫,从揭发隐私、毁损名誉到以将被害人降级、辞退、停止经济支持等相要挟,各种轻重不同的敲诈充斥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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