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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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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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