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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具体应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具体应用的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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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00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关于追诉时效的《刑法》条文: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案由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没办过解除手续就没有事实依据和解除的时间?这个裁判对吗合法法院就采用假造法规条文伪证据。又把当时我同意认可的发生活安置费的时间,视为解除关系裁判我超诉讼时效?但又没有解除生效的事实依据?我查过有关文件证明此裁判认定:是适用法律法规上的严重错误,用法不当?可法院还认为判决正确?请问?律师们?这个判决合法有效吗?我该怎么讨回公道?快来邦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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