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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或者监护人探望的,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
1、在看守所只要经过了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的,随时可以探视,但是一般只能和近亲属会见。 2、此外,如果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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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30分钟至1小时。宽管级犯罪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次数和延长会见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要求,中队干部随意发送《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规定日期来监狱会见。犯罪分子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是指犯罪分子的近亲和家长。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司法实践中,以上海为例,看守所是不能让家属会见未决犯的,有的看守所比较人性化,判决生效以后,已决犯会跟看守所管教申请,希望见家属,管教会联系家属,安排具体时间予以会见,一般来说都是工作日,节假日是不能会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定的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内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有关准备手续等内容。如果没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电话询问。
为了保障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探视规定内容如下: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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