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委托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委托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人具有诉讼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行为。 委托人的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委托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委托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人具有诉讼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行为。 委托人的代理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诉讼,应这样做: 1、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该诉讼并进行立案; 3、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5、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1.“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无差异,即所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这种无区分的标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2.“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所谓“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即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在证明标准上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简称“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指的是法官通过主观的证明活动形成的心证;“高度盖然性”指的是心证的程度要求。 最高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和辩论原则为基础,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或自己的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那么,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则认为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则人民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学术界认为这一规定是对“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一个确立。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极高的盖然性、很高的盖然性和较高的盖然性。 (1)极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由法官采信必须达到令人深信不疑的程度。满足这一层次的证明要求,应当具备两项条件: 一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绝对优势; 二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不应加以怀疑。 (2)很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被法官采信应当达到令人相信具有很大可能的程度。达到这一证明程度,应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对待证法律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二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可以相信。 (3)较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被法官采信应当达到令人相信其存在可能性大于不存在可能性的程度,也可称之为“相对占优的盖然性”。达到这个证明尺度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所提供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优势; 二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无疑,这是一个很低的证明尺度,虽然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优势,但并不要求具有绝对优势或很大的优势。在一般有理性的人看来,虽然还存在一定怀疑,但证明相对反证已“相对占优”。由于这是一个很低的证明尺度,适用时应有所限制。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9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932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