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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交,一般向原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申诉最有效。因为原审法院自己纠正自己判决的可能性很小,而更高级别的法院隔得太远,收到申诉书后,一般也是交到原审法院的相邻上级法院审核。同时申诉状最好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当然,如案情重大,有非常明显的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和证据上的问题,可以同时向原审法院以上的各级法院递交。资料递交每个单位各一式两份即可。
抗诉申请书申诉人(签名)日期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陈**、男性、汉族、1958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居西安市新城区***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地址:西安市****号抗诉请求:请求取消(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存款合同纠纷事件,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申请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理由,终审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失误。因此,人民检察院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抗诉。一、最终审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申请人涉嫌经济犯罪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所取出的现金142950元原本是申请人的名义,现金被取出后,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有14个月,在此期间没有得到具有调查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发行的可证明犯罪嫌疑的资料。因此,最终审判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资料的支持,完全主观推测。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失误。最终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存款法律关系,然后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显然,存款法律关系和涉嫌经济犯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几项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嫌经济纠纷和犯罪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资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资料交给有关机构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理由起诉被申请人的,最终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和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分别处理。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完全不考虑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失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因此,请检察机关抵抗诉讼。这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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