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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1、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
1.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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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2.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1.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2.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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