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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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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高管转让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项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所有权。虽然没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所有权转让,但实践中有些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所有权的争论往往规定了这个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根据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必须允许。新《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条款,股东可以根据该规定限制所有权内部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资产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与公司和第三者的利益有关。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是外部问题,外部问题一般不能按章程变更。公司章程通过章程对无名股票转让增加限制条件,是股票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是公司利益相关人员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由转让所有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票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法》大致规定了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个另有规定应该遵循的法律基础。公司章程所有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所有权转让的程序规定和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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