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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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