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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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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法庭审判工作流程尽在下文: 1、【起诉】——→[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 2、【审查立案】——→[刑事自诉案件]普通程序七日简易程序三日内审查完毕,内容为有无管辖权、被告人、诉讼请求及自诉犯罪事实是否明确,主要证据是否齐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动员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案件]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明确,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 3、【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自诉人———[民商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庭前准备】——→[刑事自诉案件]送达诉状或反诉状副本给被告人、自诉人;指导当事人举证,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等———[民商事案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等;组织庭前调解,决定开庭审理的,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移送评查】——→【归档】)。 5、【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民商事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 6、【宣判】——→[刑事自诉案件]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定期宣判的立即送达判决书;离婚案件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上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或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8、【移送评查】 9、【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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