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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从低到高类至八类(详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各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二.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方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业务确定相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总体要求,本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调整和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低费率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后的缴费率低于现缴费率,则按照调整后的缴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的缴费率高于现缴费率,则仍按现缴费率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较、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率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根据新的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新的缴费率进行处理。3、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等级和浮动方法。本市通过费率波动确定各行业的费率等级。一类行业分为三个等级,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到120%.150%;二类到八类行业分为五个等级,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上浮动到120%.150%或向下浮动到80%.50%。工伤保险费率波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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