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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已随军的军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
军队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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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安置,由解放XX与XX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XX批准转业后,由XX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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