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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捏虚假事实并予传播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①口头诽谤又称言语诽谤。即通过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具有故意,行为的方式也较简单。 ②书面诽谤又称文字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该类行为的方式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也可能具有多样性。过错的形式也不限于故意。例如新闻出版社因审稿不严发表了诽谤他人的作品、属于过失侵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的权责认定: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侵权人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后果,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如下: 1.被侵害的对象指向特定,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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