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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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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应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即对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如下: 1、双方协商选定适格的鉴定机构; 2、申请方提出几家适格的鉴定机构,让对方从中选择; 3、由法官选定几个机构供双方选择; 4、若上述几种方法均无效,才能由法官从中随机确定一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这种做法提高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降低了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官的独立与中立。 这也主要是当事人易在实际操作适用时产生争议的关键点,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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