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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双方当事...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患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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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郑州的在郑州市医学会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由患者,然后由医疗机构进行;(2)专家鉴定组成员可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必要时,可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退出;(4)专家鉴定组讨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和答辩;(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注明。2、鉴定所需材料(1)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2)住院病人的住院记录、体温表、医疗记录、医疗记录(5)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记录医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八条 第 一、二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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