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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号码):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一、利润分配方式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以下为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1.双方按照底薪加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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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所积累的未分配利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具体交税情况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个人独资企业或非个人合伙企业得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6)支付普通股股利;(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不能颠倒。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得到完全弥补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支付股利和利润;支付股利的顺序必须是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支付普通股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用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本年未分配利润加上上期未分配利润的合计数,即为本期末未分配利润累积数。
一、会议日期:2008年12月12日 二、会议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 四、会议主持:董事长 五、会议决议事项: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定: 鉴于公司2006年税后可分配利润为:元;2007年税后可分配利润为:元;累计2006-2007年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元,其中提取储备基金人民币为:元(税后利润的10.1%的比例提取),可分配利润人民币为:元。 现决定将其中的人民币元分配给投资者。分配后尚余可分配利润人民币为:元,暂不分配。。 一致同意上述决议事项。 特此决议! 全体董事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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