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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根据自己经营情况决定支付股利,成本法核算时,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是根据子公司实际支付的股利确认的,比如:母公司本年度亏损100万,持有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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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就是一个公司向其他的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活动是允许的,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有自主运用资金的权利,可以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公司的经营中去。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无限制的,不能将公司的所有资金或者是绝大部分资金都转出去,而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子。对一般的公司而言,仍然要求是一个经济实体,有一定的自主运用的资产、相当的经营业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法人实体而存在。因此对公司的转投资作出了限制规定,具体的要求为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个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这项要求,只适用于一般的公司,而不适用于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的资金是专门用于投资和控股的,所以不受转投资的限制。这样的区分是合情合理的,既适应了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业务需要,也可防止产生一批只见虚名,不见其实的公司,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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