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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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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打的官司,当事人已经答应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想约定辖区时,可以在不违反法院级别辖区和专属辖区的情况下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的人民法院辖区。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场所的,以约定履行场所为合同履行场所的合同对履行场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目标是支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保险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合同各方当事人为了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约定管辖的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就以约定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是,如果因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导致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时,约定管辖就成了一纸空文。这时候,一般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第二,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第三,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第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当事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第五,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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