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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税目偷税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进行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进行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3...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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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逃避其纳税义务,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实施偷税行为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伪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的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记入账外的行为,亦称“收入不入账”。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只要行为人已取得应税收入,即成为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论该行为人当时是否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均不影响其纳税人身份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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