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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性侵罪判几年的事,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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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截至当时,已查明张天明等人非法获利22亿余元。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贾丹,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日对贾丹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贾丹通过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互联网搭建的“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逐步发展成为高级会员。 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贾丹成为“善心汇”会员后,多次通过“善心汇”系统完成“布施”(向“善心汇”系统随机匹配的其他会员转款)及“受助”(其他会员通过“善心汇”系统随机匹配向其转款)流程谋取差额“利润”,并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宣传方式,直接或间接将他人发展成为“善心汇”会员,其后以出售“善种子”(激活会员所需的一种系统激活码)的方式向其直接发展的会员收取入会费用,并按照“善心汇”系统所规定的比率,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布施”款中提取“利润”。截止案发,被告人贾丹直接或间接发展“善心汇”会员共计7135人。 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贾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购买的一辆轿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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