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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国营企业改制精神和具体操作规范,将一个曾经隶属于集体所有制资产的企业转变为股份制或其他私营成分的经济实体。...
1、老板意识融合难很多的家族式经营企业的老板,仍处于用人疑时疑也用的状态下,很难做到放权,甚至有些企业小至赠送客户一只钮扣、一件次品退仓,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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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企业改制问题的规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久拖不结;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等。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是执法不到位。 (三)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少数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时有效保护。 (四)“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存案较多,执结率较低。个别的不给好处不执行,故意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涉及到基层政府及一些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涉及地方利益时,有的仍存在地方保护,往往暂缓或不予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一些跨区域的案件,委托执行一般较难执结。 (五)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时有发生。裁判不公、枉法裁判绝大多数都与权钱交易有关。
1、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 关联企业的控制管理日趋一体化,从上下游产业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发展到所谓的资金调度一体化。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多重的控制关系,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资金调度隐蔽且极不规范,这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债权人之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关联债务、担保充斥,给资产清理带来困难 关联债务、担保问题突出,是关联企业破产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关系复杂、交易频繁、数额巨大,不仅操作透明度低,毫无制约,而且利润操纵的现象明显。以国际破产案件为例,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的80为担保债权,其中绝大部分是国际为其关联企业的担保,而国际对其关联企业的债权也占其资产的相当部分。 3、出现“壳公司”,及跨国关联企业 出于避税、规避监管等目的,在关联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壳公司”现象。“壳公司”一般是指只具公司形式,由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出资,被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的公司。 此外,关联企业跨国发展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用以投资设立或收购境内相关企业,并择机在境外上市。随着关联企业中“壳公司”、离岸公司的出现,使关联关系更为隐秘,资金转移流向更为复杂,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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