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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及有关合作方对体育行政部门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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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及有关合作方对体育行政部门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金委委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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