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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要件,只要婚内财产协议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签字...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要件,只要婚内财产协议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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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协议的实质内容。
似乎没有统一规定,所说这种纠正原则较有代表性:对重号双方现仍在第一次编码的派出所辖区居住的,由双方协商,保留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号码,更改另一个人的;对重号双方都已迁出第一次身份证号码编码的派出所辖区的,谁先发现谁先更改号码,保留另一重号人的身份证号码;对于一方迁出第一次身份证号码编码的派出所辖区的,由仍在派出所辖区一方更改。当然,这不是答案,
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即属于有效的,身份证号码瑕疵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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