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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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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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