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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二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作为证人指控他人犯罪。之所以会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因为各种居间介绍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可分为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和无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受毒品卖家委托,介绍毒品买家的居间介绍、受毒品买家委托,介绍毒品卖家的居间介绍和受毒品买卖双方委托的居间介绍,每一种居间介绍的主观恶性都不相同。而且目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按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在进行处理,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罪,要看主行为是否构罪。正是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同处理结果,让许多贩毒者有了可趁之机,到案后均狡辩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居间介绍。
1、《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所以只有介绍中介服务合同。 2、法律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解释认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新刑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另外作出新的解释,因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仍然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同时,在客观上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帮助了贩毒分子贩卖毒品,事实上也构成了贩卖毒品的共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但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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