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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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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2/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上述表决权。它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和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无需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而不是消除。合并、分立解散不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特别决议,即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结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不需要继续保留的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不是消失,而是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合并.分立解散不执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执行债权债务概括承担制度。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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