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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不违背相关禁止性条款,满足合同订立额的条件,就有效。征地补偿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效:1、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是有该权利的。 第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本案可以看出,胡某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她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出嫁女并没有把户口移出,所以她仍是属于当地村民,属于当地的生产组织。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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