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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再由是占不住脚的,我国宪法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经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我国现行82年《宪法》中有第13条、第11条都是关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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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不可动摇的“天理”。宪政自由主义者声称,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这句据说是出自于康德之口的话,通过哈耶克的不断重复,已经为我们广为熟知。然而,正如克鲁泽所说的那样:“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性只是一句毫言壮语,在革命的狂热和宪法的曙光中,人们很容易在屋顶上为它呐喊,但是事后冷静下来,真要实践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保护私有财产和现代宪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同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要比现代资本主义宪政要古老得多。曼彻斯特大学教授安东尼奥格斯说,私有财产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的一种观念,一方面“保护财产的根基比宪法缔造者们的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理想还要深远,而与更古老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紧密相连。”另一方面,“财产权的定义并不是统一的和稳定的,它更取决于政治和经济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什么算是私有财产并因此受宪法保护有很不同的看法。”[2]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同样得到保护,在现实社会主义里,私有财产也同样得到现实的保护。 首先,私有财产并不像某些人所鼓噪的那样具有至高无上超越任何其他权利的神圣性。美国学者乔恩埃尔斯特说:“当今,关于财产的宪法保护的右翼主张不很显著,也不太可行。在当代人的意识中,可以说,财产权----与隐私、自治或参政不同----似乎不是一项内在的有价值的权利。现代国家的成长和对私人经济事务进行复杂调整的需要已经使一度被经典的自由主义所推翻的财产权利束’(b dle-of-rights)概念恢复了原来的地位。在该权利束中没有任何成分显得特别神圣,而且其中的各项事实也经常被侵犯或超越。任何关于某一特定成分应当受到特别保障的主张,都必须直接在后果论的立场上论证其合理性。……现在,甚至也许正在出现一种相反的趋势,即从宪法上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淡化或解体的趋势。人们普遍地主张,平均地分配财产是有效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一个条件。”[3]自由是一束权利,而不仅仅是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并不比其他权利神圣。不仅私有产权并不比其他权利更加神圣,可以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而且私有财产本身也不再是不言自明的,私有财产并不能简单地得以界定。 即使在西方(当今中国概念中的所谓“西方”实际上等于美国),私有财产也早已不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私有财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永恒的超历史的概念。它正如“人权”这个概念一样,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断地被重新定义。现代的私有财产概念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权利的兴起,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和政治经济诉求。在个人自由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对于传统的“私有财产”观念进行批判性的重新思考也就成为必要了。从19世纪开始,欧洲自由主义不仅对私有财产的概念提出了质疑,并且认为没有平等,就没有普遍的自由。英国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说:“我们同各个孤立的个人的自由竞争已经十遥远。……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认为所得税与私有财产权相抵触;然而,终于在1913年2月通过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使个人所得税合法化。尤其是美国南北战争和解放黑奴明显地反映了私有财产权和人权的尖锐冲突。从历史上来看,“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解放黑奴就是不可能的。解放黑奴就是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把财产权作为宪政的基础,或者建立在财产权基础的人权有着明显的缺陷,而现代文明和现代宪政的要求是扩展权利,而不是相反以财产来限制权利,以财产来反对人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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