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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知道案件的某些情况,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这类证人提供的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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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是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人。因此只要是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意思,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只是由于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的证明力有一定影响,证明力不高。另外在法律上证人没有回避的说法,只有审判人员、鉴定机构等才会涉及到回避问题
可以做证人。一切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利益关系人同样可作为证人。是否采信,则由法庭裁定。至于作伪证,法律有明确规定,伪证罪、包庇罪都是专门对付作伪证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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