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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应该是你的案子没结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我国适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不认其为罪犯,但也不排除其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重轻的各种证据,根据事实确定犯罪的有无。该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该权利。那么经过公诉后,是否一定会判刑呢?很明显,是不一定的,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结果并不一定是有罪判刑,可能会判决无罪,也可能判决有罪,甚至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几个月?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是一个月,有的认为是两个月。我个人认为,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非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有人认为补充侦查可以是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两次期限则为两个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判前羁押时间过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过其应判处的刑期。故在刑事诉讼法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才规定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补充侦查还是两次补充侦查,都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执法人员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有义务进行严格对待,注意处理的细节,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有效的时间处理好事务,得到应有的保障,实现自由平等。同时,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自行加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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