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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产子女放弃是否需要与子女配偶商量?

2024-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当被继承人自愿放弃对相关遗产的继承权时,这并不需要征得其配偶的事先同意。相反,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任何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与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然而,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将某项财产指定仅属某一方的个人所有,则该项财产即为该一方的单独所有财产。因此,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种自身的人身权利,放弃对相关遗产的继承权完全成为他/她的自由选择,而无需经过另一方的认可与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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