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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程序

2021-10-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状况制定交通事故逃脱事件的调查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33条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协调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调、通报交通事故逃跑车辆或调查线索。第34条接到协调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配置堵塞或调查。发现交通事故逃生车辆和嫌疑车辆时,应当拘留,依法召唤交通事故逃生者,或与协调通报一致的嫌疑人,及时通知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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