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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原告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对于被告可以通过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
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原告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笔迹作为一种可以影响到案件最后判决的证据,即使鉴定后的笔迹对原告不利,此时原告或者是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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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笔迹鉴定原告不提供原件法院可以强制其提供,由于笔迹等的证据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证据,故而对于当事人个人来说,若是想胜诉的,在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时,是必须要提供原件的,否则由于不能保证鉴定的真伪性,该笔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第一次笔迹鉴定结果,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以及证据,法院都不会同意再次鉴定的。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想办法证明第一次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才能同意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申请笔迹鉴定一般情况下是要求提供原件的,不过,有的案件调取原件可能确实存在着困难,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者有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最好是能够提供原件,还要提供其他的样本对送检的材料进行对比,无法提供检材的,鉴定工作是没办法开展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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