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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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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1、犯罪主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6条系统规定了法人责任,即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3、客观方面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这些均可以被我国刑法中行赔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故无必要具体规定。此外,《公约》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这显然较《公约》的规定为窄。 4、客体如前所述,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就是为了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而给予他人钱财,这完全违反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照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来进行判决。不仅要承担罚金,还要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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