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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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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载明:①票面金额;②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③申请的理由、事实;④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票据被盗或遗失的,提供向报案机关报案的记录; (4)申请人是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证据材料。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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