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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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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这取决于业主是否是债权人。如果是,可以参加。所有债权人都可以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向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五日内通知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其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将破产。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则免除债务人的担保债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人民法院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发生后,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时,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当然,人民法院始终保留召集权和主持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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