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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一般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是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是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关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具体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孩子法定监护人一般指的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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