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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的行驶证要盖章吗

2021-10-21
2017年取消了驾驶本上的盖章,如果有疑问的话可以打12123咨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汽车驾驶员按本规定第48条、第49条领取汽车驾驶执照时,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拥有大型公共汽车、牵引车、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大型卡车驾驶执照的驾驶员,每个评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但是,如果在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免除本评分周期的审查。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相关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缴纳罚款后才可以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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