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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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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为报销的治疗费用,属于超标准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其中,超标准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申报医保局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方法:伤员出院时直接办理费用报销结算手续;申请人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带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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