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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属于诈骗,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
以次充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属于诈骗,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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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劣质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一般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虽然具有欺骗性,但一般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完全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者产生错觉,相信真相,从而自愿交出财产;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和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诈手段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以次充好是属于消费诈骗的行为,但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要依据具体的数额而定,如果数额达到3000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施行)第三条: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下列职权交由受委托组织办理:(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二)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执行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四)执行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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