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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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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关系的处理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原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归仍然归自己所有。下面是关于某些共有的特殊财产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债务清偿。离婚时,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 ①婚前所负债务 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③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④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①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②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 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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