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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存在有效的建筑设计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则不存在转让该合同的问题。 二、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就合同...
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第二,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平等协商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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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必须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建筑设计合同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转让的建筑设计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建筑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建筑设计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存在有效的建筑设计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则不存在转让该合同的问题。 二、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就合同转让达成了协议,且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合同转让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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