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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因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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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一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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