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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二审改判不需要一审同意,二审是能够直接判决,但要获得二审改判并不容易,许多案件的二审不会改变判决。如果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改变判决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审判不当,很可能会发回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法院二审不出判决书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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